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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永龙)(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镇**村**社**号,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Z****号小型轿车从临夏市庆胜路行驶至临夏县黄泥湾镇豪马驾校门口时,被临夏县交警大队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5.6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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