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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海忠)(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东乡县,住东乡县XXXXXX。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20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XX与马XX1在东乡县达板镇达板十字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遂发生打架,期间,马XX用拳头殴打马XX1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马X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马XX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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