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XX镇X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XX与马XX1在东乡县达板镇达板十字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遂发生打架,期间,马XX用拳头殴打马XX1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马X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马XX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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