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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海杰)(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镇**城**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13时13分许,马某某驾驶豫A*****小型客车在建设路与山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停车开门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立马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1日18时50分许,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8日,经认定:马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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