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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海英)(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马**,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住**区**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下午13时许,马**与胡**驾车从**区**乡返回县城途中,胡**与韩**通电话时韩**告诉胡**,马**与其司机有不正当关系,马**听后情绪失控,遂开车前往韩**工作的水云涧足浴店找韩**,到达后马**将韩**叫至足浴店门口质问韩**为何说其坏话,在质问过程中,马**用右手朝韩**左脸打了两个耳光。2019年4月1日,经江西省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视6周后左耳鼓膜穿孔愈合情况,必要时可做补充鉴定。2019年5月23日,经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9日,马**与韩**达成赔偿协议,马**出具谅解书。案发后,马**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且获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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