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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海龙)(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2********,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华府**号楼**单元***室,**县委专职讲师,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7****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餐厅行驶至**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7.7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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