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87********,回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本市**巷***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T****号出租车,从本市**东路**酒吧行驶至**花园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3.9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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