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玉清)(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011987********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本市*****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3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T****号出租车,从本市**东路**酒吧行驶至**花园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3.9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