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子洲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子洲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与被害人马某乙为亲兄弟。2020年6月12日7时许,在马某家院内,因马某乙和其父马某丙讨论地界问题时,马某乙和马某丙闹事,马某便将马某乙拉倒在地上,双手抓住马某乙的耳朵在地上“怵”了几下,在马某乙身上乱打了几拳,马某的妻子陈某某用木棍在马某乙身上乱打,致使马某乙受伤住院治疗。
后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20】406号其鉴定意见:伤者马某乙肋骨五处骨折及肩胛骨骨折均符合轻伤二级。2020年9月10日,马某、陈某某与受害人马某乙达成民事调解,马某乙自愿提出谅解,不再追究马某、陈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亲兄弟之间因家务事发生纠纷的案件,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二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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