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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磊)(公开版)_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绥德县**大道**楼**号楼**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郡北路(三十米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80mg/100ml。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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