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组**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河南秀车坊门前盗窃被害人尤某某车内现金;于2020年2月21日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海龙门窗厂门口盗窃被害人高某车内现金;于2020年2月27日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俪景书香苑“联想电脑”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车内现金时被张某某发现并报警。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共实施盗窃3起。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残疾,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