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7月25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定南县****医院1.5T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维保服务项目(招标编号:GZJD2018-DN-G***)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深圳**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办事处经理桑某为了中标,邀约了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科贸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安排其商务助理从深圳**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分别划给以上两家公司参与投标的保证金16万元,再由该两家公司划转到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报名参加投标。同时,桑某邀约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假冒江西**科贸有限公司员工,一同到招标现场递交材料。江西**科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由桑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投标报价由桑某统一制定。开标当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另一冒充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徐某某,一同到定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并在公司代表处签名。开标后,深圳**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8298000元中标。两家未中标公司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后,均已退回深圳**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此过程中,未分得任何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身份不符的情况下,仍帮助桑某完成了虚假的投标行为,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经报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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