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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良)(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甘D7****小轿车从会宁县桃林中学行驶至殡仪馆附近,又返回该校路口时,被巡警发现带至交警大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 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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