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艾米乃)(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X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02,X族,文盲,农民,X省X县人,住X县X乡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乡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11时许,在本县X乡X村X号被不起诉人XXXX家中,XXX与被害人XXX乃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相互撕打过程中致XXX乃二颗牙齿脱落,一颗松动,右眼泪小管断裂、右侧脸皮肤裂伤、右侧鼻泪管阻塞。经鉴定,XX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XXXX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且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