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X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02,X族,文盲,农民,X省X县人,住X县X乡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乡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中午11时许,在本县X乡X村X号被不起诉人XXXX家中,XXX与被害人XXX乃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相互撕打过程中致XXX乃二颗牙齿脱落,一颗松动,右眼泪小管断裂、右侧脸皮肤裂伤、右侧鼻泪管阻塞。经鉴定,XX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XXXX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且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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