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XXX,X性,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XXXXXXXX3011,X族,文盲,XX省XX县人,住XX县XXX镇XXX社区X组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0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XXX与妻子XXXX
因家庭琐事在住宅内发生争吵,XXX手持鞋子殴打XXXX背、腿部等处,致使XXXX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法医鉴定:XX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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