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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英玉)(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K****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35公里(黄腊坨村)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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