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66********,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甘N7C085号小型客车沿甘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广河县城关镇大杨家路段时广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马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广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液样本并送往日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38号鉴定意见书,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8.25mg/100ml。马某某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坦白;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血液中酒精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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