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200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住山西省永和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和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永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宏元,永和县芝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西省永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刘轩(另案处理),二人驾驶摩托车在永和县南门外天香园附近捡到一部手机,后来叫上马某某一起来到马某某家,随后刘某某提议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的3000元转****,而后转给三人每人1000元。综上所述马某某盗窃总金额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人刚刚成年,**高三**。鉴于系捡到手机后萌发盗窃犯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并认罪认罚,通过社情调查,平时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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