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路**号,现住绥德县**家属院。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马某某驾驶陕K6J***号小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绥德县三十里铺村路段时,因占道、超速行驶,与对向张某甲驾驶的陕KD3***(挂陕K4***)重型半挂车碰撞,致陕K6J***号小车驾驶员马某某、乘员雷某甲、周某某、张某乙、雷某乙、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雷某甲、周某某、张某乙、雷某乙、李某某无责任。经榆林市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轻微伤,雷某甲、周某某、张某乙、雷某乙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部分民事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负主要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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