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4********,回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住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临颍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害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得知其子黄某丙被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殴打,20时许,黄某甲驾车来到临颍县**镇**KTV附近,找到马某某,和马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马某某将黄某甲打伤。经鉴定,黄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近亲属代替马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及其近亲属道歉,取得了黄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道歉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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