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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麦色得)(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9********,东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广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许,在广河县**镇**村家中被害人与其公公因从家院子内开路问题发生矛盾引起吵架,被害人丈夫马某某因其妻子马与其父亲吵架心中不满,马某某用右手在被害人的胸部搡了一把,被害人左侧肩膀着地翻倒在地上,后被害人站起来,马某某又在其胸部搡了一把,被害人再一次左侧肩膀着地翻倒在地上,后被害人站起来,马某某拿起一根木棍准备殴打被害人时他人劝阻制止。经广河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的伤为:1、左侧锁骨骨折;2、多出软组织挫伤。经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并取得谅解,继续共同生活。马某某对自己故意伤害妻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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