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3********,东乡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时许,马某某醉酒驾驶甘NR****号小型轿车,从和政县城关镇商贸路往梁家寺乡方向行驶,行至迎宾路县盐政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63.7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马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父母患有疾病,子女年幼,其务工收入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中案发时间、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含量及家境情况,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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