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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骆全林)(公开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44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甲,曾用名骆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骆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在营山县普岭乡花桥村八组戚家坝旁的河道内,使用电瓶、升压器、电线、网兜等组成的禁用渔具捕鱼,捕获鲫鱼一条,重70克。

另查明,营山县禁渔期为3月1日O时至6月30日24时;涉案的消水河、普岭河、思风溪河均属天然水域,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禁渔;该案件中被不起诉人所使用的捕捞工具中的升压器、电瓶、电线、网兜属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放鱼苗进行生态恢复性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骆某甲做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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