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4********,大学文化,深圳市**财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园**栋**室,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园**村**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受聘入职深圳讯游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财务、员工开支和其他的开销等工作,2017年6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财务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23.1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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