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街**村**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街**村*组***号,无业。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和朋友在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买买提烧烤店吃饭喝酒。至当日23时50分许,高某醉酒驾驶陕U*****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辖区咸通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咸通北路与文兴路十字南1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带至咸阳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为:98.8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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