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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二超)(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4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礼泉县**小区,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礼泉县备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备战路与312国道十字100米处,被礼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7.0mg/100ml,当日00时35分,在礼泉县人民医院对高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1.9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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