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王店镇夏楼村委后营,住花园办事处尚东第一城,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泌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到被害人曹*青家串门,发现被害人曹*青家没人,萌生歹意,盗走现金870元及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条价值7598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已退赔被害人,并征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认罪悔罪,有投案自首情节,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有亲戚关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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