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的长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行驶至邹城市**镇红绿灯北200米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6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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