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2时2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陕U****4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塔区北滨路往延安市新区方向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公学南路与嘉林意树小区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321号鉴定意见书检测,高某某血液中己醇含量为133.3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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