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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兴军)(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高某某在本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村**片自家菜地里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

2020年2月26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处有疑似罂粟幼苗。该局随即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对疑似罂粟幼苗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520株疑似罂粟幼苗。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20年2月29日,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抽样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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