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淮阳区**乡政府职工,出生地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住淮阳区**乡政府**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在淮阳区**镇****经营的棋牌室内,雷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与高某某等人同桌打牌。因雷某某辱骂高某某,二人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雷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右侧第10、11后肋骨折伴错位,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5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高某某赔偿雷某某90000元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日,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高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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