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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凤勤)(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乌苏市**路**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云数贸卡是国家为了振兴民族互联网、精准扶贫,实现中国梦而暗箱操作的政策,购买云数贸卡,等将来云数贸公司和商城成立之后,能获得上亿的股权、积分、数字货币和数十万元的现金分红”为诱惑,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购买云数贸卡,致使购卡群众被骗。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上线购卡后加价出售,共卖出云数贸卡500余张,销售金额50000余元,挣取差价10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从犯、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后积极退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缴的云数贸卡等物证;2、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等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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