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利民)(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9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9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xxxx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清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双庙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清丰县xx乡xx村孙某敏家院子内种植罂粟。2020年5月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双庙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高某某共种植罂粟850株,经鉴定所种植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悔罪表现,具有坦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