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9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xx乡xx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清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双庙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清丰县xx乡xx村孙某敏家院子内种植罂粟。2020年5月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双庙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高某某共种植罂粟850株,经鉴定所种植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悔罪表现,具有坦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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