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社区**地**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下午14时许,在利辛县**镇**村**队刁某甲家附近,因琐事,高某乙等人同刁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其间,高某甲将刁某乙右脚踝打伤。经鉴定,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高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6月9日高某甲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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