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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城)(公开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彝族,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云M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会泽县**镇收费站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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