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9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87mg/100ml)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100 米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时醉酒程度低,在深夜醉酒驾驶机动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