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敬鑫)(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区**路**号**院**单元**室,无业。2014年1月2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B***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天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馨路中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2020年9月2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醉驾、酒驾前科,亦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