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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晓野)(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4时14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700M附近时,与行人彭某某(被害人)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肋骨多发骨折、过多失血死亡。经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且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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