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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杨)(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新田路46号电厂家属区7号楼4单元50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晓梅,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高某将前妻赵某(系郭某前女友)开车送至侯马市程王公园与郭某见面,由赵、郭二人解决相处期间的一些问题。赵、郭二人商谈时,高某来到现场。郭某与高某发生争执,并对高某实施殴打。高某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削水果使用)朝郭某腹部捅了一刀。赵某便拉着高某就往公园外走,二人走到公园南门口外西侧的幼儿园旁边高某的车跟前时,郭某跟着过来,将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郭某腹部之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双方已和解,取得对方谅解,高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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