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4530,满族,初中文化,系柳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时41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桂B****5“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广雅大桥东路段时,在民警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带至柳州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2.9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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