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422197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住东辽县公安局后居民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宁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宁某某借给高某某600万元,由高某某的吉林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位于东辽县**镇**村**组)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19日。借款到期后,高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其余借款及利息,因此宁某某起诉高某某至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高某某在2014年9月16日前,一次性付给宁某某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但执行期满后高某某仍未还款。2016年2月2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拍卖高某某的吉林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款项分别执行给宁某某与赵某某,双方各自分得400余万元,同年9月16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依宁某某申请,将高某某名下一台汽车(DL****商务车)进行拍卖,高某某将拍卖款42.4万元给付宁某某。至今为止,宁某某称高某某还欠其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2015年7月23日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赵某某起诉高某某案),赵某某退回给高某某200余万元的**房产(**号楼***室,车位是**、**、**、**、**号),之后高某某无视东辽县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未如实申报退回的房产信息,在短期内将这些房产抵顶给李某某及鲍某某,致使东辽县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将这些房产及车位查封,导致宁某某债权未能实现。
案发后,高某某与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宁某某对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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