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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玉亭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在余干县下关花园菜市场西入口摆摊卖鸽子时,因摊位一事被害人周**的母亲卢**与高**发生争论,周**见状冲到高**摊位前,提起自行车砸在地上,高**见状,随手拿起塑料棍子对着周**的头部连打数下。经鉴定,周**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1年2月1日,高**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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