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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生,居身份证号612627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路**号院**座**楼**市,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号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3时许,王某某与高某甲酒后路过宝塔区柠檬酒店时,与酒店门口的高某甲、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在争执的过程中,王某某打电话叫来高某甲的儿子高某某,高某某来后在王某某的胸部拳打脚踢,致使王某某胸部受伤。经(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68号鉴定文书鉴定:王某某胸部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后高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且高某某本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系坦白、初犯,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其高某某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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