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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吉G***91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白城市金辉街与中兴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获,2020年10月28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87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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