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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汉族,**文化,中共党员,系白山市**局**干部。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区**大厦**座**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06月**日**时**分,酒后驾驶吉F****号牌小型轿车在****饭店附近停车场开车行驶至**路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白山公鉴(理化)字【20**】****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30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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