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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0********,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义县**镇**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A、刘某B、张某B、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张某A租住义县**镇**路**号**小区西门一间门市房作为快手直播工作室,**播室**、刘某B作为快手女主播、张某B作为刘某B的运营、高某某作为工作室日常管理人员。张某A指使刘某B、张某B添加刘某B快手账号中部分男性粉丝为微信****。在微信聊天****,张某A指使刘某B,以与对方处对象的名义发送暧昧信息,建立起虚假的恋爱关系,被害人给刘某B发红包或转账,共骗取钱财17215.8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某所起作用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视为情节轻微,适合轻缓刑事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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