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高中文化,系蒙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23时许,高某在蒙城县**镇**村**工地,与李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高某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1月15日,高某与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2848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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