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20年6月4日向永城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高某乙、高某丙诉被告高某甲、戚某某(系高某乙、高某丙的爷爷奶奶)财产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1481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某甲、戚某某返还原告高某乙、高某丙补偿款29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被告高某甲不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0月22日,权利人高某乙、高某丙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10月2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481执35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高某甲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不予执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于2020年7月2日将29.4万元补偿款退还高某乙、高某丙的监护人李某某。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并能够自首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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