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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磊)(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邹城市老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山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高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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