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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祥)(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5********,汉族,本科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高某甲因未能邀请到其姐夫颜某某外出饮酒,认为失了面子,酒后前往犍为县玉津镇**小区颜某某家外,在大声吼闹、敲打屋门后自行离开。高某甲在一楼楼梯口处遇到前来劝解的二姐夫妇和犍为县公安局民警王某某等人。高某甲与高某乙发生口角,上前殴打高某乙,王某某见状制止,高某甲便辱骂王某某,并一脚将王某某踹倒在地。后增援民警赶来后强制将高某甲带至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约束至酒醒。案发后,高某甲赔偿了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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