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街道**村**街**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未入户陆威昂驰牌电动四轮车沿道路行驶至汶上县**小区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陆威昂驰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31日,高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