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66********,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末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旅顺***超市卖场内,将4个橙子和4个蟠桃装入包中盗走,被盗商品现无法估价。
2、同年9月初一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旅顺***超市卖场内,将4个橙子装入包中盗走,被盗商品现无法估价。
3、同年9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旅顺***超市卖场内,将1个芒果、1个火龙果、6根肉肠装入包中盗走,被盗商品现无法估价。
4、同年9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旅顺***超市卖场内,将5个橙子、1块酱牛肉、2块巴沙鱼柳、1瓶白醋装入购物车,通过收银台没有结账,被当场抓获。经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商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指认照片、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旅价认刑【2019】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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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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